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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水泥厂职工 反映问题类型:政协--群众反映问题 留言时间:2008-7-18 联系方式:15005455302    13156455816
水泥厂职工问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非法拘留职工

依法向省领导反映问题,遭到莱州市公安局非法拘留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是山东省莱州市水泥厂职工,因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向省领导反映问题遭到非法拘留。 事情经过: 2007年11月30日,莱州市展润水泥有限公司被政府政策性关停,并成立了展润公司清算组,工人在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情况下,被非法强行解除合同。工人强烈要求清算组必须对其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发放欠发工人的加班工资,并依照山东省有关文件重新安置工人,否则,不予签字解除合同。这些条件都遭到了清算组拒绝,工人代表(政府指定)多次到莱州市信访局、劳动局、工会,烟台劳动局、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劳动厅、卫生厅,国务院信访办、劳动部、总工会,反映此事,并且多次给莱州市市长、烟台市市长、省长、中纪委写信、发电子邮件,其中到省信访局去了有8次之多,莱州市信访局2名工作人员常年在哪里截访上访人员,省信访局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给予登记,工人代表遭到非法拘留、殴打和反映问题均无结果的情况下,12名工人自发于2008年7月14日到省政府找省领导反映此事,当日就被莱州市公安局接回并扣留12小时之多,并逼迫工人在空白传唤证上签字,工人拒不在空白传唤证上签字,其8中人被莱州市公安局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申请集会示威,到山东省人民政府门前集体上访”。给予拘留10天——15天不等的行政拘留处罚。 我们虽对法律知识学得不多,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律也略知一二,我们只是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本不存在游行、集会之说。 为此,我们认为:“莱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们职工非法拘留,存在以下几点不妥之处: (一) 事实不清,过分夸大。 我们只是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找省领导反应问题,根本不存在游行、集会、示威之说。 (二) 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上、露天公共场所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我们到省政府门前找省领导反映问题,没发表任何意见,也没列队行进,只是要求见省领导。怎么能是集会、游行和示威?更何况省政府门前警戒线以外路两旁也不是公共场所。 (三) 滥用职权,非法传唤拘禁。 我们认为,我们有不能解决的冤枉,满怀对党对组织的信任,满怀对省领导的崇拜,到达省政府向领导反映问题。省政府门前并没有竖立牌子不让找省领导反映问题。既然有省长信箱,在网上向领导反映问题无果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可以当面反应呢?我们在省政府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即便我们有违反“示威法”行为,应当由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即便拘留也应该在济南当地拘留,仍然让我们回来就说明我们没有违法行为。莱州市公安局在我们的户口居住地,将我们非法拘留扣押12小时之多,并给予行政拘留,于理不通,于法不容,恶劣构成对权力的滥用。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理的论述,特向领导反映问题。希望领导在的百忙中为我们工人做主。 此致 山东省莱州市展润水泥有限公司职工 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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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回复: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建议请律师全程代为处理,依法维护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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